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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买房子更闹心的是装修房子 签合同要看仔细

2012-05-03 22:09:10   来源:   点击:

比房子更让人闹心的,是装修房子。这是周先生在装修房子时的深刻体会。

在花费了200万购买豪宅之后,周先生被报纸上的装修广告所吸引——130平米,精装3.88万元,其后还有“郑重承诺”——预算=决算。

不过在真正装修之后,周先生发现装修房子实在是“水深”,装修队借着“水电路改造”的名义,开始要求周先生合同价外另行支付费用8000元。

周先生将装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工程款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失,一审法院——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判驳回其请求。

3月28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二审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并当庭宣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装修公司支付周先生工程款和违约金共计1万余元。

预算=决算?

周先生2010年买了一套200万的“豪宅”,面积80平米,位置在新街口一带。

在当年的9月份,他在一份报纸上看到了一个装修广告,被上面的宣传语深深吸引,“130平米,精装3.88万元”,广告的显眼位置,还有一个大大的“郑重承诺”——预算=决算。

周先生与广告中的装修公司取得了联系,并于2010年9月24日与该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于2010年9月25日进入周先生的房子装修,周期为60天,装修费为3万元。双方还约定了3万元装修费如何支付:签合同时支付1.8万元,装修一半时支付1万元,尾款等竣工后再行支付。

就在装修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发生了些许摩擦。“我当时也没具体看合同,因此通知错误”,该装修公司负责该装修的设计师在一审与法官的谈话中回忆,他将二期款记成了9000元,而不是合同上标注的1万元,并在电话中通知了周先生。

周先生按照对方的要求,给对方9000元钱,后来他看到家中的装修时,与装修公司发生了矛盾。

“当时施工队和我说,水电路改造需要另行支付,要我再给8000元钱”,周先生感到莫名其妙,“当时不是说得好好的吗,预算=决算”,并且在合同中“上下水改造”和“强弱电线路改造”部分合价处均为零。

再加上周先生二期装修款少付了1000元钱,双方闹得不可开交,装修公司的施工中断。

2011年5月份,周先生一边支付完二期少付的1000元钱,一面将装修公司告上了白下区法院,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2.8万元,并且还需支付延误违约金9000元以及赔偿损失3.5万元。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去年,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二期少付的1000元钱,周先生和装修公司均有责任,而对于水电路改造的费用,“应由原告在合同价3万元外另行支付”。

一审法院因此认为,“原告无权以至今未完工为由主张退还已付工程款,也无权以延期施工为由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并最终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时,周先生陈述,二期少付的1000元钱,是对方装修公司通知错误,“错不在我”,并且装修公司在承诺“预算=决算”的前提下,单方要求再行支付水电路改造费用,因此造成了违约。

装修公司则认为,造成合同未能最终履行的原因,并非装修公司的错,“其后周先生将门锁换了,禁止施工队进门施工”,因此“错不在我们”,装修公司并未违约。

庭审直播的最后,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周先生工程款以及违约金1万余元。

主审法官介绍,该装饰工程未能完工的主要原因“是因双方对于水电路改造费用是否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造价3万元内产生分歧所导致的”,而争议的水电路改造费用是否应包含在合同约定造价内,“该装修公司已明确‘郑重承诺’了,因此除非装修公司与周先生明确约定水电改造费用不包含在合同约定造价中,否则广告中的承诺,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周先生拒付此费用“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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